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32,20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232,208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5元、保全费3,376元,合计13,211元由被告***负担。因此款已由原告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院,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同上述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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