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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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东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7万元,利息1100万元; 二、原告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山东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迁西房权证兴股字第××号、迁西房权证兴股份制字第××号、迁西房权证兴股份制字第××号的房产及迁国用(2000)字第××号、迁国用(1998)字第××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60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对迁工商抵登字第40号抵押物登记证上载明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50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唐山特美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150元由被告唐山东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