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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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瑞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创新华科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25万元及利息损失(以8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标准,从2015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武汉瑞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武汉瑞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940元、公告费260元,计107200元,由被告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武汉瑞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武汉瑞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部分随同上述应付款一并支付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