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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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新都区大丰钟长春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都区大丰***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30591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袜子; 二、被告新都区大丰***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新都区大丰***超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新都区大丰***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