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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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美丽洲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加固修缮费用5779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美丽洲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金损失720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杭州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06元;由被告杭州美丽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7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五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