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山东荣昊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 高密市冠宇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荆曰春120300元; 二、被告刘光志赔偿原告荆曰春4545.59元; 三、驳回原告荆曰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由通过银行汇至原告荆曰春在中国建设银行高密市支行开户的62×××12账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荆曰春负担208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328元,由被告刘光志负担50元(因原告荆曰春已垫付,被告保险公司、被告刘光志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银行汇至荆曰春在中国建设银行高密市支行开户的62×××12账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