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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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路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29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潘建荣、何夏芳损失110000元。 二、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296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潘建荣、何夏芳损失949563.42元。 四、驳回潘建荣、何夏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91元,减半收取7195.50元,由潘建荣、何夏芳负担27.50元;由王懂事负担7168元,杭州路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6元,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负担。鉴定费7200元,由杭州路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杭州路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