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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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垫付款618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263元,由被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