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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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0806.4元; 以上第一和第二项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计2260元,由原告***负担1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2246元。 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0×××63,开户银行:河北省阜平县农行中兴分理处),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并将缴费凭证交纳至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且未缴纳上诉费凭证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城支行,账号:10×××07,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