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门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118.62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20年7月9日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为11495元、63.93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1118.62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9.7968735‰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6元,减半收取220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