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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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借款本金 36589966.68元、支付利息1936903.69元【前述利息(含逾期利息、复息)暂算至2020年2月19日,以后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38526870.37元; 二、被告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代理费298634元; 三、原告就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涉付款义务对被告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3304201800415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抵押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就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涉付款义务对被告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2017年9062高质字第000002号及2018年9062高质字第000002号两份《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质押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嘉兴金州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8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873 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