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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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共计赔付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18,916.27元;以上赔付原告***的经济损失中,扣除被告***垫付的6,957.48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6.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2,539.00元,由原告***负担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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