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凤巢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盐城科柏尼物资有限公司 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盐城科柏尼物资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 二、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盐城科柏尼物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00075.6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盐城科柏尼物资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69元,由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