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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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 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914元,支付利息6318.13元(暂算至2019年4月11日),并支付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834元; 三、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以被告沈峰用以抵押的车牌号为浙F×××××,车辆识别号为WAU8FD8T0BA011839的汽车一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沈峰负担。 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