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市人防服务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02民初223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扬州市人防服务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石塔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飞。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人防服务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2020年8月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涛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康冰

书记员郭伟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9-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