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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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市人防服务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02民初223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扬州市人防服务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石塔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飞。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人防服务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2020年8月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涛 二零二零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康冰 书记员郭伟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