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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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1年4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二、驳回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68.8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