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游支行大桥分理处 三门县井辉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绍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绍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 三门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三门县井辉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服务费54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三门县井辉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案件申请费3370元,合计人民币8010元,由被告三门县井辉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