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长春国信机动车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15070元、停运损失2688元、误工损失3328元、出租车计价器损失1550元、鉴定费1155元,共计23791元;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负担11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担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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