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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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大支行 江西洪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 江西泰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大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票据利益5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苏州东昱精机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