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杰邦博瑞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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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剩余经济损失共413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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