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闵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2016.60元;

四、变更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闵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472016.6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变更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闵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利息(以保证金5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驳回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261.9元,由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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