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佳境清洁环保有限公司 南昌蓝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佳境清洁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70684.0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30元、鉴定费5190元,共计11320元(原告预交9320元,被告预交2000元),由原告承担4878元,被告江西佳境清洁环保有限公司承担6442元,被告江西佳境清洁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