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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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慧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平亨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富民亨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富民亨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新平亨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慧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7,415,261.58元及利息106,932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并承担以逾期给付工程款7,415,261.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由被告富民亨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新平亨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慧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86,361.77元,并承担按照尚欠工程款7,415,261.58元为基数,以已上浮的年利率6.075%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由被告***对上述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昆明慧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昆明慧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30元,由被告富民亨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新平亨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4,0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