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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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金政林船舶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35226.04(587310.65元-52084.61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2084.6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被告***负担(二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