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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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 泰州市鑫盛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泰州市新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将坐落于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人民东路26号康和花园一期[不动产权证号证号:苏(2016)泰州不动产权第0061466号]的不动产权登记至被告***、***、***、***、***、***、***、钱巧凤、***名下,上述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所需支付的一切税费均由被告***、***、***、***、***、***、***、钱巧凤、***承担; 二、被告***、***、***、***、***、***、***、钱巧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坐落于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人民东路26号康和花园一期的不动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上述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所需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原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950元,由被告***、***、***、***、***、***、***、钱巧凤、***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