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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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364552.42元和利息、罚息7255.97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20年4月1日)及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同时承担律师代理费24673元;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鑫伟金色家园9幢406室的房产依法处置并按抵押合同约定范围优先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