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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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吉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通行费、滞纳金、服务费322000元、违约金16018.27元,共计338018.27元; 二、被告***、***对被告淄博吉源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好运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7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37元,由三被告共同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