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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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 台州恩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16163.44元; 二、***赔偿***经济损失8853.71元,已预付20000元,多付的11146.29元由***在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中退还***; 三、上述第一、二项折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所应支付的保险金中205017.15元归***所有,11146.29元归***所有;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负担52元,由***负担770元;诉讼中产生的鉴定费156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预交),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