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胜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上海斐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斐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47,524.86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斐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347,524.86元,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斐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395.89元、保全费2,450元,均由被告上海斐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斐业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