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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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晨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1266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萍,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绍兴晨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 代表人:赵晓青。 原告***诉被告***、绍兴晨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会预交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莹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唐秋萍 书记员鲁晓彤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