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城市丰达运输有限公司
海城市正骨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5159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药费4000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9491.6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3元,由原告***承担69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承担1491元,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需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1491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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