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山支行 厦门信诚友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厦门信诚友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履行连带担保责任而代为支付的款项3067.05元及资金占用费86.95元(自申请人代偿之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申请人厦门信诚友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被申请人***还款需标注本人姓名和案件号): 户名:厦门信诚友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山支行 账号:35XXX02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厦门信诚友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