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泓(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 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佰年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中泰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中泰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4662875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借款利息1622965.75元); 二、***、***、***、***、***、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中泰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泓(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厦门佰年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03元,由***、***、***、***、***、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中泰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泓(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厦门佰年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