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泓(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
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佰年能源有限公司
青岛中泰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中泰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4662875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借款利息1622965.75元);

二、***、***、***、***、***、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中泰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泓(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厦门佰年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03元,由***、***、***、***、***、国澳(厦门)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中泰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威泓(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厦门佰年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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