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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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富桦电力有限公司 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卫辉市晟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西藏富桦电力有限公司、卫辉市晟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524000元; 二、西藏富桦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809600元。 三、驳回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西藏富桦电力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4655元。 五、驳回西藏富桦电力有限公司、卫辉市晟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4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468元(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由西藏富桦电力有限公司、卫辉市晟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本院;反诉费26567元(西藏富桦电力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920元),由西藏富桦电力有限公司、卫辉市晟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647元,由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