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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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双辽市食品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7286.85元、误工费19198.50元、伤残赔偿金2612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交通费200.00元,合计67806.55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合计35636.0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3.00元,减半收取2561.50元,原告***负担1793.05元,被告***负担768.45元。鉴定费3300.00元,原告***负担2310.00元,被告***负担9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