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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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 甘肃凯盛融资担保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凯盛融资担保股份公司代偿款7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5.1%计算支付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在抵押财产价值852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甘肃凯盛融资担保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