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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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742453.2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2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13282元。由原告***、***、***负担67元,被告***负担13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6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