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兴义市恒达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拖车费4,600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负担399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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