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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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明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贵州兴欣塔机租赁有限公司 贵州明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兴欣塔机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明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塔机标准节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贵州明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贵州兴欣塔机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7069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兴欣塔机租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兴欣塔机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贵州明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