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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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卉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32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15元,减半收取3257.50元,由原告***负担170元,由被告***、杭州卉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87.50元(被告***、杭州卉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