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机械(无锡)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4民初5381号

原告:大同机械(无锡)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缪虹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寅,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凌贤平。

原告大同机械(无锡)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大同机械(无锡)销售有限公司在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按大同机械(无锡)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东飞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曹欣

书记员黄琦

裁判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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