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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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7944.3元,在商业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67894元,二项共计155838.3元,除前期垫付的10000元外,再赔偿原告***14583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5.1元,减半收取2227.55元,原告***负担488.55元,被告***负担99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749元。鉴定费2200元,原告***负担660元,被告***负担86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