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22民初2185号

原告: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宝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波,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主任。

被告: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吉林,总经理。

原告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丹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耿震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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