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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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路通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4民初45号 原告:鹤岗市路通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住***。 法定代表人:赵春安,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兰,系鹤岗市路通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法律顾问。 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蕴凤,系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分公司车管中心,住***。 负责人:范文斌。 原告鹤岗市路通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分公司车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鹤岗市路通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向原告鹤岗市路通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鹤岗市路通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鹤岗市路通工程机械配件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高琳 审判员刘延霞 审判员刘延鑫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培圣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