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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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农信小额借字2017年第0153号)《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于2020年4月27日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37153.06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7月20日尚欠利息9249.41元;2020年7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编号:农信小额借字2017年第0153号)《海南省农村信用社“一小通”一般担保贷款合同》计算】。 三、被告***、***、***、***、***、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8元,由被告***、***、***、***、***、***、海南金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