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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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黎平天壹投资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楚国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黎平房地产开发分公司 贵州省黎平八舟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黎平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省黎平八舟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黎平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清偿借款本金29000000元,2020年8月8日起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社员股金调剂使用借款合同》、《调剂借款展期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尚余预付借款利息729551.47元可相应抵扣; 二、被告贵州省黎平天壹投资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省黎平天壹投资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省黎平八舟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黎平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00元,减半收取93400元,由被告贵州省黎平八舟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省黎平天壹投资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