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沃漫方景园实业有限公司
东海县鸿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楚汉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连云港沃漫方景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楚汉科技有限公司营销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费用共计13990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3990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91元由被告连云港沃漫方景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391元。单位名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裁判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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