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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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时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中合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贤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高淳区中合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8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1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息,自2019年1月21日起算至2019年2月20日;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80000元; 二、被告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市高淳区中合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024元,由被告刘贤才、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