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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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4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于***所应清偿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2747元,由***、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94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