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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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9643号之一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鑫,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诗曼,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肖淑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并由审判员肖淑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俊、王贤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淑红 人民陪审员马俊 人民陪审员王贤英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艺馨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