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9643号之一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鑫,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诗曼,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肖淑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并由审判员肖淑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俊、王贤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淑红

人民陪审员马俊

人民陪审员王贤英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艺馨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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